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16时24分许, 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CF893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东北石油大学秦皇岛校区校园内道路由西向东行驶中,撞上由北向南驾驶自行车的被害人朱某某,造成朱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朱某某经秦皇岛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29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长军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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