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安徽省界首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KS****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L****重型自卸半挂车由武穴市黄标线自东向西行驶,行至黄标线27KM(武穴市余川镇陈家榨垸路口)处,不慎与前方同向徐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为全身多处严重损伤致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证明、到案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中军
检察官助理:王志坚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755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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