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01时1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鄂JK****小型面包车,由武穴市梅武线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0KM+500M(原两路医院)路段(路面东侧施工未设置合格的安全警示标志)时,与路中行人夏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夏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夏某某为头部及全身多处严重损伤致脑功能障碍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明、到案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免费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4.武穴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对被告人刘某某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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