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5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10月15日被威县决定刑事拘留(在逃),10月16日到威县公安局固献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乡**村**小区**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10月15日被威县决定刑事拘留(在逃),12月11日到威县公安局固献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胡同**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4月8日被威县决定刑事拘留(在逃),4月21日到威县公安局固献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3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林苑**栋**门**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10月15日被威县决定刑事拘留(在逃),10月17日到威县公安局固献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02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镇**村**街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10月15日被威县决定刑事拘留(在逃),10月31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石家庄站派出所抓获,11月3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3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穆某某、郑某某、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郑某某、潘某某(分别为天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通过威县的任某某等人联系,由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穆某某(三人均为河北**服装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为其虚开河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九份,税款数额总计2084852元,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因案发而未骗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郑某某等五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刘某某、穆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3.书证:河北**服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天津**贸易有限公司章程、虚开的19份河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案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穆某某、郑某某、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穆某某、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19年3月29日
附:
1.各被告人住址同上。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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