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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刘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5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云南省姚某某人,住姚某某栋**镇**路**号**幢**单元**室。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从其家中驶往春晖小区。20时30分许,车辆行至栋**镇**路**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锦润司鉴中心【2020】毒检鉴字第09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霞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现住姚某某栋**镇**路**号**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63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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