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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乙、刘某丙等单位行贿案)_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单位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8********,单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村,法定代表人唐某某。2020年7月27日该单位因犯单位行贿罪被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百七十万元。

诉讼代表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79********。联系电话1391813****。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23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凤阳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城**组**单元**室,系**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际管理人。2020年7月27日因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单位行贿罪被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百二十万元。

被告人刘某丙,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 3423261963********,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址: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系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20年7月27日因犯非法采矿罪被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明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凤阳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经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以被告单位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单位凤阳县**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原凤阳县西部地区矿产巡查执法大队大队长丁某某、原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一中队长刘某丁、原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执法大队二中队长郁某某、原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二中队长王某某、原凤阳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张某某、程某某等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合计人民币462.8万元,具体如下:

1、2016年至2018年期间,凤阳县**公司为争取丁某某对其非法越界开采行为提供关照,经被告人刘某乙同意,凤阳县**公司股东被告人刘某丙、刘某戊(另案处理)通过姚某某(另案处理)共向丁某某行贿1万元加油卡、1万元购物卡、和人民币50万元现金。

2、2016年至2018年期间,凤阳县**公司为争取刘某丁对其非法越界开采行为提供关照,经被告人刘某乙同意,被告人刘某丙、刘某戊通过姚某某共向刘某丁行贿130万元现金。

3、2016年至2017年期间,凤阳县**公司为争取郁某某对其非法越界开采行为提供关照,经被告人刘某乙同意,被告人刘某丙、刘某戊通过姚某某共向郁某某行贿230万元现金。

4、2017年至2018年期间,凤阳县**公司为争取王某某对其非法越界开采行为提供关照,经被告人刘某乙同意,被告人刘某丙、刘某戊通过姚某某共向王某某行贿37万元现金。

5、2014年至2017年期间,张某某以借款为名多次向被告人刘某乙、刘某戊索要共9.8万元,为继续得到和感谢张某某在矿山巡查、监管等方面给予凤阳县**公司关照,刘某乙、刘某戊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送给张某某9.8万元。

6、2016年6月,程某某以借款名义向被告人刘某乙索要4万元,为继续得到和感谢程某某在矿山巡查、监管等方面给予凤阳县**公司关照,刘某乙安排刘某戊向程某某提供的账户转账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出资信息、法人、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章程、变更登记申请书、增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简历、说明、起诉意见书等;

2.证人姚某某、刘某戊、刘某丁、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程某某、丁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贯中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单位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为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村,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现羁押于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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