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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19〕6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31977********,中共党员,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以6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购买毒品麻古20颗,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给刘某某600元,并要求刘某某多拿10颗麻古,在江阳区**街**号楼**单元楼道上交易后,王某某下楼上车后被抓获,侦查人员当场从王某某身上查获2包麻古;当晚十时许,王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刘某某购买400元的毒品,刘某某将9颗麻古放在江阳区**号楼**楼的消防栓上,侦查人员从此处查获9颗麻古。

2019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江阳区**号**单元**号自己的住处,以5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麻古10颗和一小袋病毒给吸毒人员牟某某后,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当场对牟某某进行检查时,在其随身包内发现1包麻古丸疑似物和1包冰毒疑似物;侦查人员在依法对刘某某人身及住家进行搜查时,在其裤包内发现1包冰毒疑似物,在其卧室茶几抽屉一层发现3包冰毒疑似物,抽屉二层发现4包冰毒疑似物,抽屉三层发现1包麻古疑似物。

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共计:净重33.76克。经鉴定,其中32.1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系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毒品禁止性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卓

(院印)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  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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