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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粟某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号。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2年3月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旭东,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孙鹏,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乡**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街**号**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董是强,福建振岳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粟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岳池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区**村**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孙鹏、粟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2月2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3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俸某某租用林某某(均另案处理)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连江南路的江南主题酒店部分客房用于卖淫活动。被告人刘某某、俸某某等人组织段某某、刘某某、李某甲等7名卖淫女在其租用的江南主题酒店部分客房内进行卖淫,并许诺卖淫一次卖淫女将得到180元人民币的报酬。期间,周某某、“吴某某”、李某乙、黄某某(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孙鹏、粟某陆续加入(被告人孙鹏、粟某于2018年8月20日加入)。俸某某负责召集卖淫人员、招揽嫖娼人员及结算;被告人刘某某、孙鹏和李某乙、周某某、“吴某某”负责招揽、安排嫖娼人员及望风;被告人粟某和黄某某负责安排嫖娼人员及望风。至2018年8月30日案发,被告人刘某某从中获利约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孙鹏获利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粟某获利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孙鹏于2018年11月13日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秀岭村莆田街232号附近被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粟某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樟林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视频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俸某某等8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孙鹏、粟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其它证明材料:人员、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孙鹏、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粟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仍实施协助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孙鹏、粟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孙鹏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粟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蓁

2019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孙鹏、粟某现羁押于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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