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400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荆州市沙市**乡**村**组,住沙市**乡**村**组。2019年6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8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20年1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住处沙市区**村**组私房车库向吸毒人员毕某某贩卖100元的毒品(麻果1颗、冰毒0.1克),毕某某用现金支付毒资并在此处将购买的毒品吸食后离开。
2、2020年1月11日晚22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取得联系后,陈某某来到刘某某的住处用现金向刘购买100元的毒品(麻果1颗、冰毒约0.1克),陈某某在此处将购买的毒品吸食后离开。
3、2020年1月12日上午,吸毒人员毕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毒品,两人商量在沙市**街**站台见面,见面后毕某某向刘某某通过微信分两次共支付毒资。刘某某收取毒资后驾驶摩托车到荆州区去找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未果,遂返回准备将自己手里的3颗麻果先卖给毕某某,正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刘某某的手包里搜出疑似毒品麻果3颗和少量疑似冰毒。经称量:疑似毒品冰毒重0.03克;疑似毒品麻果重0.28克。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电话邀约刘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彭某某、陈某乙、龙某某、邓某某等人,在沙市区**乡**村刘某某的住所内一同吸食毒品麻果,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现场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法检测:上述人员尿液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毕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容留多人在住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敏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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