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冷某某,曾用名冷虎,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3********,汉族,小学文化,住广汉市**镇**村**组。因犯抢劫罪,2004年1月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5年8月、2008年3月、2012年8月、2013年4月、2014年4月、2016年5月先后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又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6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自贵,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广汉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1990年6月、2004年4月、2009年4月、2014年8月、2015年12月先后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又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28日被广汉市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5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李自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冷某某伙同李自贵在广汉市南兴镇义安村1组临时菜市场内以撬锁的方式盗走一辆红色电瓶车,后由冷某某将盗窃的电瓶车变卖,获赃款1000元。二人均分500元。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8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李自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李自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李自贵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冷某某、李自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世昌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被告人李自贵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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