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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住侯马市**村办事处**村*区**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襄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襄汾县永固乡中升钢厂驾驶装载机整理地面水渣,倒车过程中将装载机后的石某某碾压致伤,后石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亢俊伟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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