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74********,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乡**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6日被行政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到黄州西湖四路环宇窑炉宿舍楼下,盯上一辆没有上锁的电动车,于是就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和剪刀将电动车的两根电源线线头剥开拧在一起,接通电源后将该电动车推走,后被赶来的长江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黄州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冯某某所盗的电动车价值为16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收缴物品清单、户籍信息、被盗摩托车的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黄州价认定[2019]52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顺章
助理检察员:伊胜鹏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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