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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四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晚上约20时许,被告人冯某甲与冯某乙、冯某丙等人在中山市**镇**市场附近一烧烤档宵夜时,因下单点菜一事与该烧烤店老板杨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劝离。当晚22时许,被告人冯某甲返回到烧烤档向杨某某道歉时,与杨某某等人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冯某甲见杨某某拿起啤酒瓶,便跑到烧烤档上拿起一把小刀,持刀与杨某某等人继续争吵。后杨某某等人追出烧烤档,被告人冯某甲转身跑时被杨某某用啤酒瓶掷到头部,便转身用水果刀捅向杨某某的腹部,致使杨某某受伤。被告人冯某甲随即逃离现场,逃跑过程中将小刀扔到附近工地。被害人杨某某当天晚上被送到中山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于2019年11月18日7时许被宣布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某系因左上腹部被锐器刺击致胃壁贯通伤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冯某甲当晚乘坐滴滴车逃离中山市**镇回到老家阳江市,次日即18日17时许到阳江市高新分局平冈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铁虹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卷、光碟1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诉讼证据卷二P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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