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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乡**村**号,现住城阳区**区。2019年6月3日因酒驾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和暂扣驾驶证处罚。2019年12月3日因使用伪造的驾驶证酒驾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城阳区**区附近道路上行驶,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检验,在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9.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报告等书证;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行艳涛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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