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20〕Z354号
被告人冉某建,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镇**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6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10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下午,周某某到被告人冉某建位于重庆市开州区**镇**街**号的家中,找冉某建购买0.18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支付毒资300元。随后李某某又进入冉某建家中找冉某建购买0.224克甲基苯丙胺,在支付毒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冉某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冉某建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6.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0.40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建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冉某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冉某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某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宇
检察官助理 彭江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冉某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
13212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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