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黑讷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自然情况 |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镇**街**组),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城**座西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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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前科劣迹 |
刑事处罚 |
2017年7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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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批准逮捕( √ ) |
日期 |
2019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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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 留( √ ) |
日期 |
2019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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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讷河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8日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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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年4月,被告人兰某某通过他人到被害人李某某(男,38岁)经营的讷河市**串店学习烤串技术。同年9月23日,兰某某在为李某某办理手机支付宝扫码领优惠活动时,私自在其手机支付宝上办理“网商贷”贷款人民币16,000元,并将贷款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内,将贷款、转账记录删除。9月24日、25日,兰某某又二次同样方法在李某某手机上办理支付宝贷款人民币45,800元、人民币10,000元,也将贷款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内,将贷款、转账记录删除。案发后,赃款用于生意经营。 综上,被告人兰某某盗窃作案3次,窃取人民币7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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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 |
到案、抓获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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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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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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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记录、转账电子回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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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释放证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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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具结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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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王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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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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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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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辨认笔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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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视听资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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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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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从轻 |
认罪认罚( √ ) 坦白( ) 自首( ) 立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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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定从重 |
前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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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或有期 |
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
罚金 |
人民币20,000-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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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讷河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
此 致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贵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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