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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讷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自然情况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镇**街**组),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城**座西门)。

被告人前科劣迹

刑事处罚

2017年7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 √ )

日期

2019年11月13日

拘 留( √ )

日期

2019年11月1日

办理案件流程

讷河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8日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犯罪事实

2019年4月,被告人兰某某通过他人到被害人李某某(男,38岁)经营的讷河市**串店学习烤串技术。同年9月23日,兰某某在为李某某办理手机支付宝扫码领优惠活动时,私自在其手机支付宝上办理“网商贷”贷款人民币16,000元,并将贷款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内,将贷款、转账记录删除。9月24日、25日,兰某某又二次同样方法在李某某手机上办理支付宝贷款人民币45,800元、人民币10,000元,也将贷款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内,将贷款、转账记录删除。案发后,赃款用于生意经营。

综上,被告人兰某某盗窃作案3次,窃取人民币71,800元。

证据清单

1.书证

到案、抓获经过(√)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 )

转账记录、转账电子回单( √ )

判决书、释放证明( √ )

《认罪认罚具结书》( √ )

2、证人王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 )

7、视听资料( √ )

罪名认定

被告人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

认罪认罚( √ ) 坦白( ) 自首( ) 立功( )

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从重

前科( √ )

量刑建议

拘役或有期

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罚金

人民币20,000-30,000元

备注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讷河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此 致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贵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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