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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3195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汉寿县**镇**社**。2011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11月11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月17日依法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8时许,被告人兰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某(已判决)乘坐424路公交车,行至本市白云区云城街白云公园公交车站时,趁何某某下车不备之机,由兰某某负责掩护,由陈某某伸手盗得何某某右后裤袋内的人民币442元,后被人赃并获。

2019年5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兰某某乘坐830路公交车行至本市白云区金沙街金沙洲大桥西公交站途中,趁易某某不备之机,伸手盗得易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的努比亚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经鉴定,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8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款照片;

2、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监控录像截图、户籍材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某、易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兰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

7、价格认定结论书;

8、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结伙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欣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共十一张。

3、缴获的赃款人民币442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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