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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盗窃案)_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682号

被告人兰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51998********,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泾源县**镇**村,住宁夏泾源县**镇**村,无业。2016年11月8日因盗窃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8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0日犯盗窃罪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6月2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7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7日09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兰某某在兴庆区**广场**网吧,趁受害人李某某在网吧椅子上熟睡之机,将受害人李某某放在电脑桌上正在充电的一部金立牌手机盗走,价值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视听资料;

4.价格认定结论;

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6.证人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7.被告人的兰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银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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