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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街道**里**号**栋**房。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街**号**栋**房。曾因吸毒,于2017年6月15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翁某某,绰号“**”,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雷州市**街道**街**号。曾因聚众赌博,于2011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7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翁某某、肖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雷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6日、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同案人黄某一(绰号“**”,另案处理)等人在雷州市雷南大道华尔街娱乐城(以下简称“华尔街娱乐城”)喝酒过程中与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并引起打架,周某某方的人员受伤后,便持钢管等凶器企图殴打黄某某方的人员,但被华尔街娱乐城的保安劝阻,后周某某方人员将伤者送到雷州市人民医院治疗。随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双方约定在华尔街娱乐城的停车场进行斗殴。同案人陈某四(已判决)获知黄某某、黄某一与周某某方约定在华尔街娱乐城停车场打架后,电话联系廖某一(已判决),告知其周某某正在招集人员到华尔街娱乐城停车场与黄某某方人员斗殴,并叫廖某一将吉普车(牌号为粤GD****)车牌遮住开到华尔街娱乐城。随后,廖某一将其驾驶的吉普车车牌遮住,然后与林某一(另案处理)、谢某一(另案处理)、何某一(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肖某某等七八名男青年驾车到华尔街娱乐城停车场支援黄某某、黄某一等人。在雷州市人民医院的周某某方人员获知此情况后,也纠集十几名男青年在该医院急诊科门口处准备到华尔街娱乐城停车场与黄某某方人员打架。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宋某一(另案处理)等人戴着口罩驾驶一辆遮掩住车牌的粤GET***牌号凯美瑞轿车从雷州市雷南大道转入华尔街娱乐城停车场时,被黄某某方人员认出,林某一、肖某某等黄某某方人员便分别持长刀、钢管等器械追赶、砸打周某某、宋某一等人所乘坐的凯美瑞轿车。驾驶吉普车守候在华尔街娱乐城停车场左侧的黄某某方人员之一即被告人翁某某先驾车将周某某、宋某一等人所乘坐的凯美瑞轿车连续撞击至雷南大道公路中间位置,紧接着廖某一驾驶牌号为粤GDA***的吉普车搭载谢某一等人、陈某一(另案处理)驾驶另外一辆吉普车也分别冲到雷南大道追赶、撞击周某某、宋某一等人所乘坐的凯美瑞轿车。周某某、宋某一等人便驾车沿着雷南大道往群众大道方向逃跑,廖某一及陈某一等人不顾雷南大道上的车辆、人员来往情况,仍然驾驶车辆快速追赶并连续撞击周某某、宋某一等人所乘坐的凯美瑞轿车。其间,在雷州市妇幼保健院附近路段,周某某、宋某一等人的凯美瑞轿车被后面追赶的吉普车撞击一次。当周某某、宋某一等人驾车逃至雷南大道“松记”大排档附近路段时,其乘坐的凯美瑞轿车再次遭到撞击,并被后面追赶的吉普车连续顶撞。当周某某、宋某一等人驾车逃至雷南大道与群众大道十字路口(正值红色信号灯亮)时,廖某一及陈某一等人驾驶的吉普车不但没有减速,反而再次用力撞击周某某、宋某一等人乘坐的凯美瑞轿车,导致该轿车失控冲至对面逆向车道后撞到路边的花圃。接着,廖某一及陈某一等人驾驶吉普车快速窜过红灯,冲到雷湖南路雷州市房产局附近路段调头,不顾雷南大道与群众大道十字路口的车辆、人员来往及被碰撞的凯美瑞轿车周围所站的人员等情况,又驾驶吉普车窜过红灯,再次撞击停在花圃边处的凯美瑞轿车,导致凯美瑞轿车起火烧毁(经估价,该车被烧毁时值款55200元)。林某二(绰号“**”,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无牌的凯美瑞轿车搭载陈某四等人追赶到雷南大道十字路处,看到周某某方的凯美瑞轿车已烧毁后,才放弃追赶殴打周某某方人员。次日,微信小视频、朋友圈等自媒体对廖某一及陈某一等人驾驶吉普车追赶撞击并导致凯美瑞轿车烧毁的视频进行传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翁某某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涉案吉普小客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全项、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解和解协议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等书证;3.证人宋某二、林某三、吴某一、方某一、陈某二、何某二、陈某三、钟某一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翁某某、肖某某及同案人陈某一、林某一、谢某一、宋某一、陈某四、廖某一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翁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翁某某、肖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周某某等人聚集在城区交通要道上以持械、驾车追逐、撞击等方式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翁某某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肖某某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翁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以上三年五个月以下;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建议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湖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翁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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