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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耀检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耀州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2月1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倒卧在耀州区**路路边睡觉,路过行人发现后报警,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永安路派出所警察杨某某带领辅警辛某某、刘某某、高某某接警后赶到现场,警察叫醒张某某后,不断劝告张某某回家,张某某不但不配合,反而对警察不断进行辱骂,并用右手往辅警辛某某左脸打了一下,致辛某某眼部受伤,警察随即依法强制传唤张某某,张某某不断反抗,乱蹬乱踢,用脚踢到辅警刘某某手上,致使刘某某右手受伤,警察在现场将张某某制服后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指认笔录、现场照片;5.户籍证明信;6.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欣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逮捕羁押于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证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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