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住沿河县*******。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奸罪,于2018年8月9月日被沿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沿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0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席某某,绰号席**,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沿河县,住沿河县************。2012年12月13日犯盗窃罪,被沿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沿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0日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土家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沿河县,住沿河县************,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沿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0日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席某某、杨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席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建立“沿河骚哥骚妹裙”微信群,后该群改名为“沿河小圈子”,微信群成员142人,该微信群主要用于传播淫秽图片、视频等内容。崔某、冉某、刘某等人也在该微信群里传播淫秽视频及淫秽图片,该微信群共计传播14个淫秽音视频及61张淫秽图片、淫秽文字信息134段。其中黄某某在该群里转播淫秽图片2张、16段淫秽信息,席某某传播3张淫秽图片、31段淫秽信息,杨某某传播13段淫秽音视频及37张淫秽图片。2019年11月27日,沿河县公安局提取群主黄某某、成员席某某、杨某某等人在该微信群中发布的视频、图片、文字等信息送鉴,经鉴定送鉴物品全部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
2、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相关书证;
3、证人崔某、冉某、刘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席某某、杨亚州供述与辩解;
5、铜仁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意见书;
6、光盘1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建立微信群用于传播淫秽物品,被告人席某某、杨某某为主要传播者,其行为触犯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黄某某于2014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强奸罪,于2018年8月9月日被沿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席某某因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沿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系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杨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勇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被告人席某某监视居住于沿河县**街道**村***粗,电话1588*******;被告人杨某某监视居住在沿河县**街道**路**号,电话1828*******、1808*******
2.起诉1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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