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察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2********,锡伯族,中专文化,察布查尔县*镇*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住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乡*路*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察布查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许,吴某甲与父亲吴某乙、母亲满某某、大姐吴某丙等人在察布查尔县孙扎齐牛录镇五乡宴会厅聚餐吃饭喝酒至23时结束离开,后吴某甲独自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返回孙扎齐牛录镇房子途中与马某某驾驶的新M*****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吴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新中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889号意见书其血液样中酒精含量为240.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根据受理案件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吴某丙、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龙
检察官助理:贺霏
2020年7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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