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031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家住柳州市柳城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晚,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桂B****9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柳州市柳城县**镇**路**号家中出发去柳州。22时10分许行驶至209国道3304公里(君武路师专路口)附近路段时,在民警例行检查中被发现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民警将被告人王某甲带至柳州市柳钢医院提取血样,并送血样至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超出醉酒状态临界值。
被告人王某甲在2019年6月10日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于同年6月12日主动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部生态新区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王某甲联系电话:139****7156;保证人王某乙,联系电话:157****7881)。
2.本案刑事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是1份、光盘1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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