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三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黄*,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八一东路*号,无业。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日,被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决定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王培彦于2018年7月份认识犯罪嫌疑人黄*,黄*自称能给被害人王**的儿子安排到信阳一部队当兵入士官。在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黄*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成此事,仍向被害人王培彦索要钱财十多次,共计11万元。在此期间,被害人多次找黄*催办此事,黄*一直欺骗、推拖被害人,最终既没有给被害人儿子办成入伍一事,钱财也挥霍一空。黄*共骗取王**人民币11万元,现赃款已退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王培彦的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系缓刑期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涛
检察员:盖静波
二0二0年七月二十八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侦查证据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