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察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6********4015,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昭苏县*镇*团*路*巷*号,住该地,无前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伊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于2019年9月13日交办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19年10月28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补充侦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二次退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补充侦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于2020年1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与被害人王某某合伙承揽工程为名,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李某某承揽了特克斯县人民政府的富民、康居建筑工程及昭苏县边境围栏铁丝工程;2.王某某向李某某投资现金200万元及一辆价值60万元的丰田霸道越野汽车,合计260万元。该协议书签订后王某某按照约定陆陆续续给李成支付了200万元现金和交付了一辆价值60万元的丰田霸道越野车。经查,《合作协议书》上约定的特克斯县人民政府的富民、康居建筑工程及昭苏县边境围栏铁丝工程根本不是李某某所承包,这两项工程是被告人李某某虚构的,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某签订该《合作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诈骗王某某的钱财。被告人李某某在诈骗的过程中为了隐瞒事实真相,在被害人王某某的不断追问下,李某某以特克斯县人民政府的富民、康居建设工程款属于国家项目、资金没有拨付到县财政局为由隐瞒真相,又以昭苏县边境围栏铁丝工程款以兰州军区没有拨付工程款为由欺骗王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共计骗取王某某250万元(含双方约定的价值60万元的丰田霸道越野车一辆)。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某陆续退还被害人王某某财物共计188.5万元(其中现金转账91.5万元、宅基地转让97万元),并在2015年6月20日将其名下宅基地以78万元价格转让给王某某,2018年6月21日王某某以97万元价格将该宅基地转让与陈某某。其余诈骗款共计61.5万元已被被告人李某某挥霍,至今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财物达61.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布查尔县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鄂文倩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伊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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