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浉检公诉刑诉〔2017〕2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5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住平桥区******。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5月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7月6日经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黄光军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6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镇村村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杨岗村黄湾组路段处时,与相对方向黄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黄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经传唤自动到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被告人陈某某近亲属给付黄某某安葬费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根
2017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5页。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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