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07**1992******,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小江镇,家住信丰县小江镇甫下村上**组。20**年10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8日因故意伤害被信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3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男,1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07**199******,汉族,无业,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小江镇,家住信丰县小江镇**村**组。2015年5月12日因故意伤害被信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月27日因故意伤害被信丰县公安局处以罚款;201**年4月8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信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年10月21日因故意伤害被信丰县公安局处以罚款。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3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07**1993*****,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小江镇,家住信丰县小江镇**村**组。2018年12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3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07**1994******,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小江镇,家住信丰县小江镇甫下村***组。2018年12月**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3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绰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07**1990******,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小江镇,家住信丰县小江镇甫下村***组。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3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康某某,绰号“***”,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07**1993*******,汉族,无业,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崇仙乡,家住信丰县崇仙乡布社村**。2017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9年3月3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男,1991年0**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07**19910**0****51,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小江镇,家住小江镇**村**组。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3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31981*****,汉族,无业,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大桥镇,家住信丰县大桥镇新塘村学***号。20**年12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8年12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3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燕**”,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07**1987****3937,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崇仙乡,家住信丰县崇仙乡****。2019年1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男,1989年11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07**198911**5112,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正平镇,家住信丰县正平镇晒禾村***号。2010年3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月21日因故意伤害被信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12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3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徐某,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07**198***,汉族,无业,大专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大塘埠镇合兴村鸭婆桥,家住信丰县嘉定镇府前路吴记茶楼。20**年11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年2月4日因吸毒和赌博被信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处罚款;201**年7月17日因吸毒被信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11月**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2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3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某某,绰号“**”,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31974****,汉族,无业,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大塘埠镇,家住信丰县大塘埠镇沛东村***小组。20**年7月29日因赌博被信丰县公安局处以罚款并没收赌资及赌具;2014年11月11日因赌博被信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没收赌资、赌具;201**年8月**日因赌博被信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没收赌资;2017年3月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3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31979******,汉族,无业,中专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嘉定镇,家住信丰县嘉定镇建设路“***。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3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31978*****,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小江镇,家住信丰县小江镇老圩村**组。2007年10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12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3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07**1985*****,汉族,无业,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小江镇,家住信丰县小江镇圳下村**组。2018年12月**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3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07**1989****8,汉族,无业,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小江镇,家住信丰县小江镇莲青村***。20**年11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2月1**日因涉嫌包庇罪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3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王某、王某、康某某、王文某某、林某某、黄某某、徐某、刘小某某、施某某、谢某某、林某某等1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以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以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纠集林某某、康某某、黄某某等多名前科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结伙混迹于信丰县境内,以争*斗狠、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博取“名气”,以期称霸一方,初步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2017年以来,王某某、林某某拉拢王某某、王某、林某某、刘小某某、徐某等人开设赌场,谋取非法利益,供组织成员消费挥霍,以此维系组织的稳定和发展。期间,王某某、林某某等人通过暴力催收高利贷、非法干预地下赌场、公然向参赌人员鸣枪示威等方式,使组织“名声”得到提升。2017年中秋节以后,随着在小江镇地界影响力逐渐扩大,王某某及团伙成员成立护矿队,受雇于小江镇****公司的几个矿点,通过护矿队发展了康某某、王某某等成员,犯罪组织不断壮大;至2018年年初,王某某及其组织的犯罪气焰日益嚣张。在王某某的纠集下,其组织成员林某某、王某、王某某、康某某、王文某某、王某、黄某某等人公然在105国道对过往车辆实施敲诈勒索,随意殴打、伤害他人,非法拘禁、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随着组织势力不断扩大,逐步形成了以王某某为首,拥有成员十几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组织特征。该组织以王某某为组织、领导者,通过不断吸纳前科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一个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组织分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层级清楚。组织中王某某始终处于核心地位,是组织者、领导者,拥有绝对的权威。林某某、王某某、王某、王某、康某某为积极参加者,林某某、王文某某、黄某某、徐某、刘小某某、林某某、谢某某、施某某为一般参加者。
该组织分工明确。王某某负责组织事务的策划和指挥,同时负责组织的经济来源及分配。林某某、王某某、王某、王某、康某某、黄某某、王文某某、林某某、徐某、刘小某某、林某某、谢某某、施某某等人负责实施具体的组织事务。
(二)经济特征。该组织通过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获取大量经济利益,具有较*的经济实力,并将所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支持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自2017年以来,王某某、林某某等人先后在信丰县小江镇、大塘埠镇、嘉定镇等十几个地点开设流动赌场,安排手下成员在赌场放哨、“抽水”。同时王某某、林某某通过开设赌场等途径对外发放高利贷,组织手下成员对债务人进行威胁、恐吓,获取高额利润。经查,王某某等人在赌场“抽水”及放高利贷达五十万余元。自2017年9月起,王某某及其团伙成员利用其影响力成立护矿队,安排组织成员到小江镇矿山上护矿,每月可获工资15000元,截止案发共获利18万余元。2018年春运期间,王某某觊觎交通领域利润,假借车站工作人员身份,组织手下成员在105国道小江镇路段对过往车辆敲诈勒索,要求司机交纳“春运费”。截止案发共计敲诈他人财物3万余元。王某某为维系和壮大组织势力,将上述获利用于组织成员发工资或供平时挥霍。
(三)行为特征。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为树立社会“威名”和*势地位,王某某及其组织购置了枪支、匕首、砍刀等凶器,在信丰县小江镇等地公然组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中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几十起、敲诈勒索数十起、寻衅滋事8起、非法拘禁1起、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活动。该组织及其成员持枪威胁群众,插手民间纠纷,暴力催收高利贷,在当地特别是小江镇地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组织还实施了1起违法行为:
2017年2月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窜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威胁被害人黄某某归还高利贷债务。期间王某某指使王某等人当场殴打黄小建致其受伤。
(四)危害特征。该组织通过长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信丰县小江镇、大塘埠镇、嘉定镇积累恶名,形成恶劣影响,给当地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心理威慑,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以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系列威胁、恐吓及暴力打砸行为,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导致多名被害人忍气吞声不敢报警维权,有些被害人虽然报警但慑于其组织淫威被迫和解,有些案件被降格处理。王某某组织的大部分持刀砍杀、持枪威胁、持械殴打等暴力事件均发生在公共场所,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公然挑衅。王某某及其组织成员肆意宣传其非法行径,以达到树立其组织“威名”的目的,如向所在村村务公开群发送打砸视频,在当地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王某某及其组织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给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王某、肖某某、王某某、黄某、王某、李某、王某、林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谢某某、黄某某、何某某、黄全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康某某、林某某、王文某某、黄某某、黄某某、谢某某等人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以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组织淫威,称霸一方,攫取非法利益,有组织的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
1、因被害人李某某先前向王某某借取10000元高利贷(日利息500元),2017年农历初五19时许,王某某获悉李某某在李某某家中,便纠集林某某、黄某某等人驾车来到李某某住处。王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等人在距李某某家较远处下车,公然持关公刀、砍刀穿过一段路进入李某某家中,对正在李某某家中做客的李某某进行威胁、恐吓要求其归还高利贷。王某某指使林某某、黄某某等人欲将李某某架走,李某某之弟李某某被迫向他人筹款**000余元归还给王某某,王某某等人威胁李某某限期还款后扛刀具离开。
2、2017年9月下旬的一天,因李某某、林某某、赖某、李某某等人无法接受王某某、林某某在赌场内的高额“抽水”,便躲避王某某、林某某前往定南县赌博。当日23时许,李某某、林某某慧、赖某、李某某等人返回小江途中,王某某纠集林某某、王某某等**、7人持枪支、砍刀在小定公路小江路段对李某某、林某某慧、赖某、李某某等人的车辆进行拦截威胁,林某某朝天鸣枪示威。后王某某又要求李某某、林某某慧到小江镇“***”店,并指使同伙对李某某、林某某慧进行殴打致两人受伤。
3、2017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及一同伙(身份信息不详)在信丰县小江镇汽车站*行将被害人何某某拉上车带至“小江***”二楼包厢。王某某、康某某、王某某等人在该包厢内聚餐,林某某用筷子指着何某某威胁、逼迫其喝下一杯白酒,又要求何某某向王某某敬酒。因何某某未听从,林某某拿出砍刀用刀背砍向何某某左肩,并伙同康某某在酒店一楼对何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受伤。
4、2018年年初的一天晚上,王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等人与李某某在信丰县小江镇“**”吃饭。因李某某欠李某某2万元,李某某曾多次向李某某催债,李某某便将情况告知王某某、林某某。林某某便当场打电话给李某某,叫李某某过来商谈此事未果,后林某某、王某某便开王某某的日产牌越野车找到李某某并带至“**”。李某某与王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等人商谈债务时,林某某从王某某的车后尾箱拿出枪支置于桌子上对李某某进行威胁,李某某心中害怕被迫答应免除李某某利息
5、2018年4月4日凌晨,王某某、林某某、谢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等人在信丰县小江圩沿江路夜宵摊吃夜宵。被害人谢某某驾车通过时,林某某无故将车拦下,用脚踢踹谢某某的轿车,并对谢某某进行殴打,王某某、王某某、谢某某见状也上前对谢某某拳打脚踢。谢某某逃离,王某某等人追逐未果返回,谢某某持铁锅将谢某某的轿车挡风玻璃、引擎盖砸坏。经鉴定,涉案轿车损毁价值2**7 元,谢某某伤势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提供空地,入股黄某某与李鉴进合伙经营的煤矸石堆场(后李鉴进退股)。因黄某某欠王某某8000元,便将堆场的煤矸石卖给王某某抵债,王某某将煤矸石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赖某某,后赖某某用铲车拉走几车煤矸石。2018年**月20日左右,王某某以黄某某私自卖掉煤矸石为由,纠集王某、王某某、王某使用铁锤、关公刀将赖某某铲车的驾驶室玻璃、顶棚、轮胎、水箱砸坏,并指使王某某将砸铲车的视频发至小江镇甫下村村务公开群示威。经物价部门鉴定,此次打砸损毁价值为3401元。
7、2018年**月23日,赖某某因铲车被砸向信丰县公安局小江派出所报案。在黄某某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前,王某某要求黄某某报盗窃案未果便心怀不满,约黄某某至小江镇内江村猪屎坪小组小定公路旁堆场。当日王某某驾车带领王某、王某某、黄某某到达堆场,王某某用拳脚、持木棍殴打黄某某,王某某与黄某某对黄某某拳打脚踢,王某持刀将黄某某的脖子、后背砍伤,造成黄某某轻伤二级。黄某某被砍伤住院,王某某指使王某某带领多人前往医院对黄某某施压,致黄某某不敢报案。
8、2018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林某某、李某某(在逃)在信丰县嘉定镇西河北路****石锅鱼夜宵店吃宵夜,期间被害人陈某也来到该店。陈某与李某某在夜宵店门外商谈债务问题时,与坐在一旁的林某某发生争吵,林某某冲入店内拿起菜刀追砍陈某,陈某绕着桌子躲避,后被在场人员劝停。李某某与陈某转移至店内继续商谈债务问题,商谈过程中,李某某动手殴打陈某,林某某、王某、林某某等人见状也参与殴打陈某,造成陈某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王某、王某、林某某、康某某、黄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黄某某、谢某某、陈某、何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等人询问笔录;证人赖某某、王某某、林某、李某某、李某某、王某、陈某、宋某等人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书;法医学伤情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等。
三、开设赌场罪
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拉拢、组织林某某、刘小某某、王某、王某某、徐某、施某某、谢某某、林某某等人在信丰县嘉定镇、小江镇、大塘埠镇开设流动赌场,聚集数百余人次参与赌博,利用组织势力逐渐对部分赌场形成非法控制。
1、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刘小某某多次组织招揽人员在信丰县小江镇中兴村水库旁养猪场、罗吉村养猪场、高速路口谢某某家中赌博,每次参赌人员20人左右,下注金额至少100元。王某某、林某某、刘小某某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并“抽水”渔利。同时,王某某、林某某安排王某、林某某在赌场周边放风。被告人谢某某明知王某某、林某某开设赌场,仍然为其提供场所并负责放风,从中非法获利1700元。
2、被告人林某某经林某某同意,在林某某位于信丰县嘉定镇建设路家中开设赌场。此后王某某、林某某、刘小某某多次招揽赖某、谢某某、林某等人至林某某家中参赌,每次参赌人员有20人左右。王某某、林某某、刘小某某在赌场内放高利贷、“抽水”渔利,并安排王某、王某某、林某某等人在建设路附近放风、看守赌场、放高利贷,为其提供食宿、发放工资。林某某由此获得场地费计1万余元。
3、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联系徐某在信丰县大塘埠镇开设赌场,由徐某指使施某某等人在大塘埠镇寻找赌场地点。施某某在大塘埠镇沛东村河头组马头高沙场附近、沛东村牛口小组桃江河边及山岭处、羊马村金钟山半山腰、仓前村罗屋某山顶平地找好地点并搭建棚子,后徐某、王某某、林某某共同招揽小江镇、大塘埠镇等地人员参赌,每次参赌人员有20余人。王某某向徐某支付“工资”**000余元,徐某支付施某某“工资”5000余元。
在上述赌场中,参赌人员每次下注至少100元,最多可下注5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通过发放200元至300元不等的“工资”,组织、拉拢王某、王某某、林某某等人共同参与。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王某、谢某某、徐某、林某某、施某某、黄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肖某某、金某某、何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
四、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8年11月份的一天,林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王某,要求王某将两把枪(以火药为动力)藏好。同月30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与王某、王某乘车前往“老四”矿部途中,王某得知王某某、林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打算逃跑,称有两把枪不知道藏于何处,谢某某主动表示可以将枪支藏好。后王某回家将枪支取出,藏于小江镇内江村“老四”矿谢某某宿舍。2018年12月**日,谢某某将这两支枪转移至其小江镇中兴村角新小组的老房子里,后于同月1**日将枪支上缴小江镇派出所。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王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王某、康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王某等人询问笔录;扣押决定书;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鉴定书等。
五、敲诈勒索罪
2017年春运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两人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身份不详)开始在信丰县小江镇105国道以收取“春运费”为名实施敲诈勒索。
2018年春运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组织林某某、王某、王某、王某某、康某某、王文某某、黄某某等人,在信丰县105国道小江镇路段对从事运营的私家车进行拦截,向车主*行索取几百元至三千元不等的“春运费”,共计敲诈3万余元。许多车主因对王某某等人产生心理恐惧而不敢报案,经多方查找,现仅有十余名被害人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1、2017年春运期间,林某某驾车在信丰县小江镇高速路口等客的时候,被林某某一伙人拦下,敲诈现金1000元。
2、2017年春运期间,林某某驾车载客时,在信丰县小江镇高速路口附近被王某某一伙人拦下敲诈现金2000元。
3、2017年春运期间,谢某某在信丰县小江汽车站被王某某一伙人敲诈现金1000元。
4、2017年正月春运期间,邱某某在信丰县小江加油站内被王某等八九名男子拦下敲诈1100元。
5、2017年正月初某天,刘某某在信丰县105国道小江镇与铁石口镇交界处被王某某等人拦截冲卡后,在小江镇信用社门口被四五名男子拳打脚踢,并将车子前挡风玻璃砸烂。
**、2017年春运期间,李某某在信丰县小江镇中石化加油站被王某某、林某某等人敲诈现金800元。
7、2018年正月初六,张某某驾车在信丰县铁石口镇高桥菜市场边上,被王某某及其团伙成员拦下,敲诈现金2000元。
8、2018年正月初六,李某驾车在信丰县铁石口寨背村公路上,被王某某及其团伙成员拦下,敲诈现金2**00元。
9、2018年正月初六,陈某某在信丰县小江镇105国道老圩村路段中石化加油站,被王某某等人拦下要求交纳“劳务费”,陈某某称在铁石口已经交钱,王某某电话确认后让其离开。
10、2018年正月初八,李某驾车在信丰县小江镇甫下村被王某某及其团伙成员拦下,敲诈现金1000元。
11、2018年正月某天,赖某某在信丰县小江镇内江村被王某某一伙人拦下要其交纳劳务费,因赖某某不愿交费,被迫把乘客下掉后才能离开。
12、2018年春运期间,李某某驾车在信丰县小江镇加油站附近的马路上,被王某某一伙人拦下敲诈现金2000元;2017年春运期间,李某某驾车在小江镇汽车站时,以同样的方式被王某某等人敲诈2000元。
**、2018年春运期间,赖某某驾车在信丰县小江镇105国道石化加油站内,被王某某等人拦下,敲诈现金800元。
14、2018年春运期间,施某驾车在信丰县小江镇加油站加油时,被王某某及其团伙成员拦下,敲诈现金1500元。
15、2018年春运期间,黄某某驾车在信丰县小江镇汽车站附近,被王某某及其团伙成员拦下敲诈现金1500元。
1**、2018年3月份的一天,杨中秋在信丰县小江镇中石化加油站被王某等人拦下,要求交纳2000元劳务费,杨中秋向王某等人称王庆洪是其亲戚,王某等人未收取其劳务费。
17、2017年、2018年春运期间,刘某某在信丰县小江镇柳塘路口被王某某、林某某等人拦下,被敲诈共计3200元。
18、2017年、2018年春运期间,郭某财驾车载客经过信丰县小江镇时,多次被林某某等人敲诈计3000余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康某某、王某、王某某、王文某某、黄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黄某某、张某某、林某某、邱某某等人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证人曾某某、俞等人的询问笔录等。
六、非法拘禁罪
被害人谢某某在农历2017年12月底向王某某借高利贷1万元未及时还款。从2018年农历正月初四开始,王某某便多次通过电话威胁谢某某还钱。农历2018年正月二十左右一天15时许,王某某行将谢某某带至小江镇甫下村老屋下小组一民房内,并伙同王某某对谢某某进行殴打,让谢某某下跪并对其扇巴掌、脚踢威胁其还债。后王某某又开车将谢某某带至小江镇内江村一矿点宿舍,让谢某某在宿舍内过夜。第二天7时许,王某某从煤矿宿舍又将谢某某带往赣州市贷款公司贷款,欲让谢某某通过贷款来还债,但谢某某均未通过贷款公司审核,因而未能得到放款。王某某又将谢某某带回至信丰县,前往信丰县义乌小商品城对面的一家汽贸公司内贷款,以零首付的方式买车,再以车抵押贷款的方式还债。由于谢某某贷款买车审核无法通过。至1**时许,王某某等人才将谢某某带回至小江镇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康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人罗燕华的证言等。
除实施组织犯罪外,该组织成员林某某还实施了1起个人违法行为:
2018年11月21日凌晨,在信丰县嘉定镇***酒吧,林某某未付费要求酒吧提供酒水未果,便将酒吧内的灯台、茶几、玻璃杯等物砸损,严重扰乱酒吧经营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证人韩某某洪、曾某某等人证言以及曾华健的辨认笔录。
另查明,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2月25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林某某、王某、王某、王某某、康某某、王文某某、黄某某、徐某、刘小某某、谢某某、施某某、谢某某、黄某某相继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中,被告人王某系被铁路公安民警于2018年12月**日12时19分许在长沙车站候车室抓获归案,同年12月1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3月12日上午10时许主动到信丰县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共扣押王某某实际控制使用车辆3辆,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5**108元。被告人施某某退缴非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王某退缴非法所得900元,被告人林某某退缴非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徐某退缴非法所得5000元,参赌人员谢昌荣退缴赌资30000元。上述扣缴财物,公安机关已随案移送,依法予以没收;其他非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敲诈勒索数额较大;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被告人林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敲诈勒索数额较大;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林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被告人王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赌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敲诈勒索数额较大;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王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赌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敲诈勒索数额较大;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在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王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被告人康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康某某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康某某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被告人林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赌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林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黄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被告人王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文某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文某某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被告人刘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刘小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被告人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徐某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被告人施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施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施某某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被告人林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林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同时,被告人林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
被告人谢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谢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黄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与王某某、王某、王某某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被告人谢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翌隽
王开军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南康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康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王文某某、徐某、刘小某某、施某某、林某某、谢某某、谢某某、黄某某均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壹拾玖卷移送移送,光盘叁张。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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