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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公开版)高某、陈某、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二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94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县,住***********庄村199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商丘市睢阳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419930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省**市**县**镇**村149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商丘市睢阳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9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省**市**市***镇***村19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商丘市睢阳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陈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高某伙同陈某、卢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现羁押于**县看守所)、赵某某(已批捕)、杨某某(已批捕)、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丘市睢阳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商丘市梁园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注册27家虚假公司,将注册后的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和对公账户等手续,通过网上联系出售给王某某等人,后王某某将购买的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和对公账户等手续出售给厦门 “小梁”等人。后被他人用于网上实施诈骗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市场秩序及金融秩序。高某、陈某从中获利54000余元,王某某从中获利30000元。

被告人高某、陈某、王某某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高某、陈某、王某某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到案经过、笔录、虚假的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蔡某、李某甲、苗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吴某、赵某某、杨某某、卢某某、李某某、赵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陈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陈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王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被告人高某、陈某刑事责任;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继亮

李圣威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高某、陈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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