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419890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县,住河北省**县**镇***村287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419910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县,住河北省**县**镇**村75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妨害信用开管理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2019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杨某某、高某(已起诉),陈某(已起诉)等人在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丘市睢阳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商丘市梁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注册27家虚假公司,将注册后的虚假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和对公账户等手续,通过网上联系出售给王某某(已起诉)等身份不明人员,并且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明知所出售公司证件是用于诈骗、 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收买虚假公司的犯罪嫌疑人在网上以公司招投资等手段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实施诈骗,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和金融秩序,赵某某、杨某某从中获利30000余元。
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到案经过、笔录、虚假的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蔡某、李某某、苗某某、刘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吴某、高某、陈某、王某某、卢某某、李某某、赵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继亮
李圣威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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