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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克什克腾旗某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一部刑诉〔2020〕Z71号

被告单位:克什克腾旗**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68********,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镇**楼下大厅。

诉讼代表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88********,汉族,克什克腾旗**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现住**市**路**号。

被告人王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57********,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中国**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家属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克什克腾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克什克腾旗**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诉讼代表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单位克什克腾旗**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将位于克什克腾旗**村**组**坑子的两条林带(林权证号为克林证字[2011]第**号)翻扣种植农作物持续至2020年。经鉴定,非法占用并改变用途的林地为42.6亩。克什克腾旗**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责任人为被告人王某乙。被告人王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林权证复制件、土地租赁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等;

2.证人王某甲、王某丙、冯某某、刘某某、于某某、温某甲、张某某、温某乙、王某丁、温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克什克腾旗森林调查设计队《王某乙在**井子**组**坑子种植农作物林地使用情况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赤克什克腾旗**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王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克什克腾旗**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丹丹

 检察官助理:宋岳锴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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