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31979********,汉族,中专文化,住黄冈市开发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黄冈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7日晚21时许,被告人倪某某酒后驾驶鄂JK****黑色纳智捷牌越野车,在黄州大道与涵晖路交汇路口被黄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倪某某进行呼出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83mg/100ml、82mg/100ml、115mg/100ml。后提取其血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倪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照片4张;5.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顺章
检察官助理:瞿 嘉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湖北省黄冈市开发区**小区**,联系电话1572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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