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职检刑诉〔2019〕646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2********,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大学文化,住遵义市播州区**路**期**幢**单元**号。倪某某于2011年11月至2015年12月任原遵义县**镇**、**;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任原遵义县**镇**;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任遵义市播州区(以下简称播州区)**镇**;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任播州区**街道**、**街道**;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任播州区**、**,播州区**。2018年11月27日播州区人大常委会同意倪某某辞去播州区**和**。2018年9月28日被遵义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倪某某于2019年3月2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5********,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大学文化,住遵义市播州区**小区**区**栋**单元。陈某某于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任原遵义县**镇**,后任播州区**园区**。系播州区**、遵义市**,2018年11月27日经播州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同意陈某某辞去播州区**、**职务。2018年9月21日被播州区监察委员会釆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14日解除留置。经本院决定,陈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建峰,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0********,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初中文化,个体商人,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社区**小区。2018年9月22日被播州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14日解除留置。经本院决定,杨建峰于2019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应友,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64********,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小学文化,个体商人,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小区**栋**号。2018年10月12日被播州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14日解除留置。经本院决定,夏应友于2019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3月19日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陈某某、杨建峰、夏应友涉嫌贪污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1日交本院审查办理。2019年6月25日,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本院并案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3日决定对本案启动刑事诉讼审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4日、2019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被告人倪某某在担任原遵义县**镇**、**期间,伙同被告人陈某某、杨建峰、夏应友等人,非法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侵吞国家财政资金共计355.607454万元占为己有。其中,被告人倪某某、陈某某伙同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蔡某某(另案处理)、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套取国家财政资金,倪某某充当了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保护伞,陈某某成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关系网。
(一)倪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蔡某某、龙某某等人采取欺瞒领导、抢栽抢种等手段,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244.54528万元占为己有。
2011年,原遵义县**工程**号路即已进行施工设计。2013年5月20日,原遵义县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时任遵义县**镇**倪某某担任指挥部成员。2014年9月,遵义县**镇**社区辖区纳入遵义市**区规划。2015年2月4日,时任遵义县**黄某甲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暨县长办公会,明确由**指挥部牵头,全力加快**区市政工程项目建设。2015年6月,被告人倪某某利用其担任**镇**和**的职务便利,在明知**镇**社区**大棚地处县城**区路网规划范围内,即将被实际征收的情况下,组织时任**社区**蔡某某、**社区**龙某某等人在此栽种果苗,由倪某某、蔡某某、龙某某、陈某某、杨建峰、夏应友等人共同出资入股,倪某某以其妻李某某名义签订合伙协议,明确蔡某某、龙某某负责土地流转,陈某某、杨建峰负责财务收支,夏应友负责购苗和栽种。
2015年9月,被告人倪某某、陈某某与蔡某某、龙某某等人为提前收回**蔬菜大棚原种植大户所租赁土地,以打造精品水果科技观光示范基地等为名,以**镇政府的名义制作通知,并加盖镇政府公章,要求原种植大户限期将大棚和相关设备、设施移交**社区,否则将予以清理。后**大棚原种植大户交出其租赁的**蔬菜大棚土地。
2015年9月,被告人倪某某指使蔡某某、龙某某以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为名,以**社区居委会名义向**指挥部书面报告,企图让**指挥部同意其在**大棚和旁边已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栽种果苗。因该果园建设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指挥部明确“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需使用时,由**社区无条件拆除,政府不作任何补偿”,后倪某某在股东会上明确先栽种,征收时再要求政府赔偿。
2015年12月,**大街延伸段至**号路和**号路项目正式启动,夏应友等人在倪某某的授意下,立即组织工人在**大棚和旁边的国有土地上抢栽抢种果苗。期间,**指挥部和镇协调办干部多次对栽种果苗予以制止,但蔡某某、龙某某、夏应友等人在倪某某的授意下,打着该果园系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脱贫攻坚产业示范园的旗号,继续抢栽抢种。
在2016年2月的**大棚搬迁专题会上,**指挥部再次明确:**是2013年县政府规划项目;柑子树只能搬迁,不能予以补偿。在征收谈判中,倪某某指使蔡某某、龙某某等人,与夏应友、杨建峰相互勾结、里应外合,采取虚抬苗价、伪造土地流转协议、以起诉**社区要求巨额赔偿相要挟等手段,并以该果园系**镇政府招商引资、脱贫攻坚产业示范园为名,给**指挥部、镇协调办不断施压,阻挠征赔工作正常进行。
2016年2月23日,因全国异地扶贫搬迁观摩会即将在**大棚旁的**社区安置点召开,时任**黄某甲主持召开调度会安排推进安置点周边环境和路网工程建设,转任**镇**的倪某某隐瞒自己是**大棚果园股东的事实,借机提议征赔工作要以镇乡为主,黄某甲在受到蒙蔽的情况下,明确征赔工作改由**镇负责,倪某某随即主持召开征赔工作调度会,明确**大棚果园的征赔工作由蔡某某负责,将**指挥部排除在外,至此,倪某某、蔡某某等股东获得**大棚果园征赔工作主导权。随后倪某某又召集股东开会,安排蔡某某编造总价为280余万元的虚假征赔会议纪要。
2016年2月27日,时任**黄某甲主持召开征赔调度会,倪某某参会,会上龙某某、蔡某某等人汇报**大棚果系**镇的招商引资项目,是脱贫攻坚扶贫示范园等虚假情况,黄某甲在受蒙蔽的情况下,明确“按照200元/株+苗圃周边环境整治费用的方式对**蔬菜大棚内6公分大苗进行征收,征收工作由**镇政府负责”的征赔意见,并由县政府形成会议纪要印发。随后倪某某召集股东开会,商定由蔡某某等人采取虚构种植面积的方式,将栽种的果苗全部纳入赔偿,并指使陈某某按照蔡某某、龙某某等人提供的虚假数据,编造虚假镇政府会议纪要,擅自改变县政府会议纪要明确的征赔事项,扩大征赔范围,将马桥大棚内外的大小果苗和闲置国有土地上的果苗全部予以征收赔偿,赔偿金额为244. 54528万元。
2016年3月,**镇财政所将244. 54528万元征赔款拨付给杨建峰后,杨建峰将该款分配给各股东占为己有。
(二)倪某某利用其担任原**镇**的职务之便,在**山处以打造**社区脱贫产业示范园的名义侵吞国家财政资金111.062174万元占为己有。
2015年12月,被告人倪某某等人为了套取国家财政资金,同时避免别人对**大棚抢栽抢种提出质疑,由被告人倪某某召集股东,商定将紧邻**大棚处的**山土地流转过来,以“打造脱贫产业示范园”的名义栽种果苗,争取上级补助资金进行建设,股东不再出资,倪某某同时要求将有其妻李某某名字的第一份协议毁掉,重新签订协议,签订时将其妻李某某的名字变更为李某某妹夫陈某乙的名字。但股东仍是**大棚果园原有股东,占股比例不变。
随后,在县委政府相关领导到**社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调研时,倪某某为争取上级资金,谎称**处果园系村级集体经济积累项目、镇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以及脱贫产业示范园。
2016年1月,倪某某借原遵义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下发通知要求报送村级集体经济扶持项目之机,为获取资金,安排蔡某某、龙某某、杨建峰等人通过找农民虚假挂名方式注册成立“**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由杨建峰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倪某某带领**镇相关领导到**山现场调研,谎称该果园是县领导确定的脱贫产业示范园,调研后倪某某主持召开调度会,明确由杨建峰、夏应友实施打造脱贫产业示范园及进行周边环境整治,镇财政预拨100万元财政资金给**合作社;会后倪某某安排陈某某将上述意见形成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未印发。随后杨建峰代表**合作社,依据该会议明确的意见,先后分2次向**镇财政所借出资金共计100万元,用于**果园建设。
2016年10月,倪某某授意杨建峰、夏应友等人将建设**果园的相关费用纳入财政进行报销,杨建峰、龙某某等人通过虚列**大棚一带果园起苗、搬运以及管理人工工资等方式,编造11.062174万元的申请拨款报告,经倪某某出面给分管**黄某乙打招呼后得以签批,倪某某、杨建峰等人顺利套取获得该笔财政资金,用于**果园建设。
2016年12月,因临近**镇撤镇设办,倪某某安排杨建峰等人尽快将预拨给**合作社的100万元资金予以冲抵平账,杨建峰到**镇财政所办理平账过程中因不符合财经规定被拒,倪某某随即安排陈某某将之前拟好但未印发的会议纪要上“预拨100万元”改为“补助100 万元”,印发后交由杨建峰去办理,同时倪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向时任镇财政所**宋某某施压,宋某某被迫按照倪某某的要求让杨建峰凭领条和会议纪要将100万元予以冲抵平账。
2017年上半年,经倪某某提议,并召集股东开会商量后,决定以220万元的价格将**果园转让给夏应友。夏应友实际支付 183万元给倪某某等人。由此上述111.062174万元财政资金被倪某某等人侵吞并占为己有。
二、受贿罪
被告人倪某某在担任原遵义县**镇**、**、播州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夏应友谋取利益,收受夏应友贵州茅台酒42瓶,云烟大重九香烟14条。
2014年下半年,原遵义县**镇党委政府决定在**村实施新农村建设,打造美丽乡村示范点。在时任原遵义县**镇**、**倪某某的推荐下,夏应友顺利得到该项目的承建资格。夏应友为了感谢倪某某在工程项目承接上给予的帮助,同时也希望在工程结算、拨款上倪某某仍能给予帮助,2015年中秋节前后,安排张某甲向倪某某送1件6瓶装贵州茅台酒和2条云烟大重九香烟。随后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前后,夏应友均安排张某甲分别向倪某某送1件6瓶装贵州茅台酒和2条云烟大重九香烟,直至2018年9月中秋节前,夏应友共送给倪某某贵州茅台酒和香烟7次,共计42瓶贵州茅台酒和14条云烟大重九香烟,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茅台酒、云烟大重九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6.1952 万元。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6年8月,被告人倪某某伙同蔡某某、龙某某,召集王某某、杨某甲、陈某某、张某乙、杨某乙等人共同决定个人出资,以**社区名义修建水上乐园,谋取私利。后倪某某、龙某某、蔡某某等人假借政府名义,在未取得任何土地使用许可审批手续情况下,在遵义市播州区**镇**社区**组非法征占属于集体的在耕农用地。随后,倪某某、蔡某某、龙某某等人在明知没有任何建设许可审批手续情况下,私自更改土地性质,破坏耕地、违章建设,违法征占**社区**组周某甲、周某乙等二十余户村民的集体土地用于修建**有限公司的水上乐园。2017年5月,播州区住建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2018年10月,播州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罚款及没收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经遵义市国土局于2018年12月19日鉴定,**社区**乐园占用土地17767平方米(26.65亩),其中被严重破坏耕地14418平方米(15.59亩),无法恢复耕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任免职文件、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价格认定回复函等书证;2、刘某某、李某甲、张某甲、黄某甲、张某乙、李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倪某某、陈某某、杨建峰、夏应友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陈某某、杨建峰、夏应友等人采取骗取、侵吞等手段套取国家资金共计355.607454万元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夏应友名贵烟酒,价值人民币6.1952万元;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被告人倪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倪某某、杨建峰、夏应友等人采取骗取、侵吞等手段套取国家资金共计355.607454万元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建峰与倪某某、陈某某等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采取骗取、侵吞等手段共同套取国家资金共计355.607454万元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夏应友与倪某某、陈某某等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采取骗取、侵吞等手段共同套取国家资金共计355.607454万元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1508509****)、杨建峰(1588567****)、夏应友(1590262****)取保候审于家中。
2.贪污、受贿案卷宗22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卷宗6册、审查起诉卷1册。陈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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