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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倘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淮南市田家庵区**路**村**组40,现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村**房**号,无业。2017年3月21日因吸毒被淮南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宫集派出所行政罚款300元。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没收保证金并于当日被该局再次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日,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半个月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1月17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车牌的犯罪事实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倘某某窜至合肥、蚌埠、滁州等地多次盗窃停放在路边机动车上正常使用的牌照七副,其将盗窃的车牌套装在皖******丰田凯美瑞轿车上使用。具体如下:

1、2017年10月至12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倘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怀远县菁山镇镇政府东侧200米处“世达工具店”门口机动车上悬挂的前后号牌皖******偷走。

2、2018年7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倘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怀远县城关镇菜园社区新东组1号门口路边机动车上悬挂的前后号牌皖******偷走。

3、2018年4月至6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倘某某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凤阳县刘府镇刘府小学门口路边机动车上悬挂的前后号牌皖******偷走。

4、2018年6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倘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凤阳县大庙镇江海幼儿园门口路边机动车上悬挂的前后号牌皖******偷走。

5、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倘某某经过长丰县水湖镇附近时将被害人杨某某AN7K09、被害人董某某AB755C两副车牌偷走。

6、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倘某某将被害人常某某停放在凤阳县刘府镇附近路边机动车上悬挂的前后号牌皖******偷走。

经合肥市、蚌埠市车管所和合肥皖安交通标牌厂鉴别,被盗车牌照均为机动车真实号牌。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被盗车牌每副100元,七副车牌共计700元。

二、盗窃狗只的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被告人倘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驾车窜至大通区**乡乡村道路上使用弩针对狗只进行射杀,两次盗窃狗只共九只,后予以销赃。2018年11月15日,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狗只价格为20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车牌号鉴别结果及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同案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王某乙、周某某、徐某某等人陈述;

5.证人顾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27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建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贰卷、证人名单壹份、光盘壹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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