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3********,壮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农民,家住**镇**村委会**街**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1时31分,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从弥勒大道农村信用社路口出发,沿弥勒大道**巷行驶,行至弥勒市城区**巷**路路口向西100米处时,被弥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提取被告人余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44mg/100ml。
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雪峰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821363****;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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