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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鲁某某等6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罪)_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余某某,诨名“某某”、“某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常德市武陵区**小区。因犯非法拘禁罪,2011年5月4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吸食毒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等,2013年、2016年、2018年多次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诨名“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0********,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号,现住常德市武陵区**小区。因参与电游赌博,2012年12月1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处罚。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3年11月28日、2014年11月24日、2015年5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处罚。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11月2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吸食毒品,2017年12月1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行政拘留,并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鲁某某,诨名“小萨”,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无固定居所。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2011年2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因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1月1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吸食毒品,2015年12月1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处罚。因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8月15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20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6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顺,诨名“顺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现住常德市武陵区**组**房。因犯寻衅滋事罪,2010年5月21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抢劫罪,2011年8月12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五个月拘役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犯包庇罪,2017年9月22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1月24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与前罪所判拘役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9年10月3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6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诨名“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常德市武陵区**小区。因犯敲诈勒索罪,2010年9月20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1月24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5月9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未执行)。因寻衅滋事,2019年9月1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诨名“某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常德市武陵区**座小区。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博,分别于2013年12月15日、2014年2月22日、4月10日、2018年5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处罚。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2015年6月3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因非法持有毒品,2019年5月1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2019年10月7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鲁某某、朱顺、左某某、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余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鲁某某、朱顺、左某某、贺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鲁某某、朱顺、左某某、贺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常德市武陵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2017年至2020年间,该团伙先后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违法犯罪行为5起(其中1起已判决)。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其中1起已判决)

1、2017年7月17日5时许,被告人朱顺、左某某及同案人刘某丙等人在常德市武陵区高山街“懒猫”烧烤店外吃宵夜时,持枪捅、拳打脚踢、啤酒瓶砸和椅子砸,致庞某某等4人轻微伤。2018年1月24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顺、左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刑罚。

2、2020年3月29日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接陈某甲要求帮忙的电话后,和黄某某邀集贺某某、“威威”等人赶到常德市武陵区潮人酒吧门口,见和陈某甲发生冲突的是酒吧工作人员陈某乙,遂和黄某某等冲上前,持雨伞殴打陈某乙,后被酒吧保安和工作人员拉开。余某某、黄某某、贺某某因追逐、殴打他人,于2020年5月29日分别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处罚。

3、2020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朱顺在武陵区潮人酒吧门口和苏某某发生口角后,朱顺持菜刀背拍打、恐吓苏某某被他人拉开。朱顺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7月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处罚。

4、2020年5月2日2时3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邀集左某某、鲁某某、朱顺、贺某某等人,赶到常德市武陵区新光社区三姑巷惠民新村大门旁被害人张某甲、刘某甲、周某某、刘某乙等人吃宵夜的店子,因收取张某甲、刘某甲的茶馆“保护费”被拒,余某某先打了张某甲两巴掌,踢了张某甲一脚,又打了周某某两巴掌。鲁某某接着拿起桌上的啤酒瓶,用酒瓶把张某甲的头部打破。后左某某、朱顺持跳刀,鲁某某捡起地上的扫把,威胁、追逐张某甲等人。贺某某在现场参与推搡、追逐。刘某乙在拉扯中左手肘部被拉伤。经鉴定,张某甲、周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抓获材料,指认照片,扣押文书,微信聊天截图,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丁某某、杨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周某某、刘某乙、刘某甲、陈某乙、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鲁某某、朱顺、左某某、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二、聚众斗殴罪

5、2017年12月9日下午3时许,同案人陈某乙(已起诉)与张某乙(已起诉)为当时在建的本市三闾南路承包项目发生矛盾,陈某乙授意李某某、向某某(均已起诉)邀集杨某乙(已起诉)、被告人余某某等几十人持手枪、管杀、钢管、砖块等,与对方张某乙、吴某某(已起诉)等人持散弹枪和管杀,在常德市武陵区**楼附近双方互相斗殴,致多人受伤。经鉴定,张某乙、吴某某的伤情为轻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等书证;

(2)被告人余某某、同案人陈某丙、李某某、向某某、杨某乙、皮某某、胡某某、邱某某、蔡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鲁某某、朱顺、左某某、贺某某纠集在一起,持械随意殴打、追逐他人,致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余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黄某某、鲁某某、朱顺、左某某、贺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余某某的刑事责任。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鲁某某、朱顺、左某某、贺某某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鲁某某、朱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左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余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文彪

检察官助理:邹珊珊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鲁某某、朱顺、左某某、贺某某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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