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永利(绰号“小胖”),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永利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日、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同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夏天,被告人何永利伙同杨某某(已起诉)等人在临海市**街道农户家等地开设赌场,召集赌博人员朱某某、陈某某、汪某某、郭某某、许某某等人以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期间该赌场开设十余天,平均一天抽头获利人民币5000元,共抽头人民币5万元。
2019年7月1日上午,被告人何永利在云南省梁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芒东分社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六查一联系、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2.证人朱某某、刘剑、张磊、许某某、陈某某、赵玲珑、汪某某、郭某某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何永利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永利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雅峰
检察员:林丽娟
检察员:李志华
附:
1.被告人何永利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书面材料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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