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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382号 

  被告人,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92********,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住河南省**********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于2019年5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8日,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位于郑州市**区**北路50号**苑*号楼*单元**室其租房处利用号码为“1830234077”、昵称为“差不多先生”的QQ号在QQ群中发布“看片神器加qq1830234077”的信息寻找买家。后通过手机QQ聊天、支付宝扫码的方式,向一荥阳籍网民(QQ号为169211668,QQ昵称为“kk”)出售5个淫秽视频链接共83部视频,其中81部可播放,从中获利20元。经荥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大队鉴定,该81部视频均有淫秽内容,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 户籍证明、前科情况、到案经过、手机截屏照片等书证;

3.​ 视听资料;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款第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高军

(院印)

2019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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