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沅江市**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0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凌晨3时至8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与其子何某乙(已不起诉)在益阳市资阳区**镇**宿舍,发现何某乙妻子文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男)同睡一床。何某甲与何某乙对姚某某进行了殴打,何某甲要求姚某某和文某某跪在一起,何某乙对其二人进行拍照。后何某甲提议将姚某某带离至桃江县松木塘文某某的娘家讨说法,何某乙同意了。在将姚某某强制带离的途中,何某甲手持水果刀威胁姚某某,并继续对姚某某实施了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右眼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左侧第6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何某甲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何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姚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姚某某谅解被告人何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和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何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侮辱,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何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被害人对引发非法拘禁的行为存在过错,对被告人何某甲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至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胜赢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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