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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汉族,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5********,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号,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自称张某某)在榆中县**乡被害人杨某某租住的房屋里,在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何某某拿杨某某的手机分多笔以微信发红包、转账的方式,将杨某某微信上的37100元秘密转至自己的微信,后何某某拿杨某某的手机潜逃。经鉴定,杨某某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8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燕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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