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农民,住确山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确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以1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确山县***村***组村民王某某的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购买的树木砍伐。经现场勘查和鉴定,被砍伐的树木地点属确山县***办事处***村***班,地类为乔木林地,被砍伐树木树种为杨树,共26棵,合计林木立木蓄积25.125立方米。
另查明,2020年7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购买了确山县***村***组村民郭某某的树木后,在未查明所购买的树木是否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砍伐购买的树木。经现场勘查和鉴定,被砍伐树木共4棵,树种为杨树,其中1棵直径为20cm的杨树落入确山县***办事处***村***班,地类为乔木林地,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该株杨树林木立木蓄积0.152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林地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郭某某、何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庆民
2020年1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