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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19〕40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梅川镇登高山往松阳走马村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梅川镇红绿灯路段时,追尾撞上正在等红绿灯的的冀D****半挂车,造成被告人何某某自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交警接群众报警后将已昏迷的被告人何某某送至梅川镇二医院,对其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何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83.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关于何某某到案经过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检查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4.被告人何某某抽血视频光盘;5.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武穴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81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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