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302195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现住来宾市兴宾区**路**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在来宾市兴宾区北四路与中南路交叉路口拐弯时与黄某某驾驶的桂G****5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黄某某受伤,被告人何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经来宾市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则曙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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