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何承建,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路**号,被告人何承建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6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盗窃于2010年10月28日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4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承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3日20时许,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小区**室,被告人何承建采取翻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宋某某家中欲实施盗窃,后被被害人发现而翻窗逃离现场。
2、2020年6月4日晚,被告人何承建爬窗进入徐州市铜山区**小区工地食堂,又进入食堂内章某某的卧室,盗窃现金两万余元。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何承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宋某某、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何承建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承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延延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何承建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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