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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李某某等3人诈骗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察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8月份,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伙同吴某某(在逃)在手机上利用自己的微信二维码从“天天向上”网络平台代收他人(尚未查清)诈骗和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钱款而提取好处费。2019年7月22日,被害人王某某通过扫李某甲的微信二维码向李某甲转账2500元人民币。2019年8月14日,被害人李某乙通过扫李某甲借用的曾金堂的微信二维码向李某甲转账4000元人民币。

2、2019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在手机上利用自己的银行卡从“天天向上”网络平台代收他人(尚未查清)网络赌博和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钱款而提取好处费。2019年7月26日,被害人林某某通过扫尹某某的微信二维码码向尹某某转账3000元人民币。2019年8月14日,被害人李某乙通过扫尹某某的微信二维码向尹某某转账二次共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李甜甜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尹某某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舒心忠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尹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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