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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4********,汉族,高中文化,**职工,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路**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伍某某无证驾驶鄂J4****号二轮摩托车,由武穴市永宁大道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钟楼巷路段时,被告人伍某某为避让路口车辆,因操作不当,导致鄂J4****号二轮摩托车失控倒地,与同向赵某某驾驶的鄂JN****号小轿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伍某某在事发当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93.88mg/100ml。

被告人伍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明、到案情况说明、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委托书、收条等书证;2.被告人伍某某供述和辩解;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交通事故现场图附照片;5.对被告人伍某某讯问及查处过程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伍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亚辉

检察官助理  汤  冰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路**街**号**,联系电话13971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视频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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