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图垦检刑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992********,维吾尔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图木舒克市**镇**团**路**栋**号,现住图木舒克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8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市**县**镇**村**队**号,暂住图木舒克市**宾馆**室,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省**市**镇**村**组**号,暂住图木舒克市**团**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4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6日、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5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1日、6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5月11日、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伊某某在网上见到被告人张某某代办各类证件的广告信息后,为营利为目的,找到31名客户并收取74400元办证费用后,通过被告人张某某为客户办理了23个各类假证,其中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被告人曾某某办理了13个假的中专毕业证,被告人张某某将办理好的各类证件通过快递邮寄给被告人伊某某,被告人伊某某将证件交给了客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某某、张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张某某、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各类操作证及中专毕业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伊某某、张某某、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属共犯。建议判处被告人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吾买尔·阿布力孜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伊某某现羁押于图木舒克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图木舒克市**宾馆***室,;被告人曾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图木舒克市**团**小区**号楼**单元**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涉案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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