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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诈骗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18〕8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3月8日至4月8日;自5月3日至6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7月2日至7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被告人任某某向李某某谎称能为其争取大广高速公路威县口修路的工程,之后以跑工程需要送礼为理由,骗取李某某共5万元钱。

2017年3月份,被告人任某某向李某某谎称能为其争取威县**镇至**市交界处修路的活,并伪造了承包合同,之后以跑工程需要送礼为理由,骗取李某某共计15万元钱(其中10万元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24006.87元,其余是现金)。

2017年5月份,被告人任某某向李某某、肖某某谎称能承包广宗县**至**段公路翻新工程,取得了两人的信任,两人决定入股,之后任某某以跑工程需要20万元送礼为理由,向两人要钱,因当时两人资金紧张,经肖某甲联系,三人共同向肖某乙借款20万元,20万元全部交付给任某某。之后任某某伪造了一份“公路分包合同书”,直到合同上的开工日期到期仍无音讯,经核实没有该工程。

2017年4月份,被告人任某某用伪造的两份合同取得了王某某的信任,让王某某和他一起干,之后以工地上需要买辆车为理由,让王某某支付买车定金5000元、保险7000元,以需要送礼为理由骗取王某某3万余元(微信转账15200元,其余为现金)和价值6千余元的烟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截图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其他材料:抓获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华

2018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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