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9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镇,住岐山县**镇**路**号**号楼**层**号,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22时03分,任某某酒后驾驶陕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霍某某马店镇马店街道大拇指牛肉汤店门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俊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