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15〕13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威县**镇**村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我院批准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载任某甲)沿威县**乡**村东乡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张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任某甲死亡。经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任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任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15年12月7日
附: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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