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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街道**社区****,暂住肇庆高新区**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肇庆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6日移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11月2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代某某酒后驾驶湘AU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肇庆高新区**街路段时,遇交通警察执法检查,民警对被告人代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测试,检测仪显示结果为151毫克/100毫升,后民警依法将被告人代某某带至肇庆高新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委托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鉴定,经该中心鉴定:代某某的人体血中乙醇含量为167.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涉案湘AU7****号小型轿车等物证;2.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相关书证;3. 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罔顾公共安全,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立华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区**街道**社区**组**号,暂住肇庆高新区**街**,电话138*******。

保证人郭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0********,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号,肇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电话139*******。

2.全案材料二册、光碟三张、散件**派出所户籍证明一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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